國運繫於大法官理性裁法 而非迎合

宪法法庭6日针对国会改革法案有关总统国情报告部分进行言词辩论。图为司法院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自今年二月立院开议以来,几乎天天都有立法争议的新闻。所谓立法争议,并不全然是立法本身有瑕疵引起的争议,而是外力介入以「立法瑕疵」为借口的不理性问政争议。所谓「理性」,是在某一特定时空最适当的政策选择。理性即是正义,并非真理。面对国会立法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如何得到四海皆准的规范,自是困难重重。国家立法如此,行政执法抑或司法裁法又是如何?此乃当下争议值得探讨之处。

理性既是特定时空的最适选择,依凭者即是「特定时空」;换言之,国会如能洞察时需,且能因地制宜,即可制定符合国家需求的法制规范。此不仅可用于国会立法,地方立法亦复如此。

就笔者多年来的观察,行政执法或司法裁法虽已有「立法」为依据,但依法行政或裁判,仍有「法理情原则」的弹性应用;此即行政执法并非政治而是专业所在;有专业始知法理情的拿捏;司法裁法本诸专业,始得自由心证却获致核心价值的坚持。

国会立法,如无时空观念,绝对制定不出符合时需,并能迎合空间发展的制度。因之,近半年来,在野联合提出并通过的法制,有识者宜由时空为基准,以为功能检验,必能得出立法的可行或不可行。试问,宪法在成文法国家所以能持之久远,依循的原则是立法的补充或立法的阻碍?国会立法是在制造政治问题抑或法律问题?政府施政本诸依法行政原则,该法系善法或恶法的政治基准为何?民进党政府自称民主政府,为何怕人民做主?民进党政府自称开放政府,为何怕国会依循民主法治国家的机制所制定的监督机制?尤其奇怪的是,还有司法机关的应和。这是民主国家的正常现象?

民进党政府不论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理应有反省能力,国会监督愈趋严格,行政部门腐败就会愈少;其执政的时间就可愈长,何乐而不为?司法部门唯有依宪政主义为基准,并采取论理法则来推动以法律为准绳的独立裁判,才是国家走向民主宪政的唯一规趋。当今的司法部门在事涉政治权力分配的事件,究竟有多少是依据法治原则;尤其宪政主义,有识者皆心里有数。这是当前的法制社会所不该有的偏差。

凡爱国之士,应深切体认一个腐化的政府,国家最后的命运如何?国会立法之所以重要,在于本诸理性立法的制定制度,而行政机关则在于法理情原则下的施政。国人唯有团结,团结在理性的国会立法、理性的政策执法;更有赖于理性的裁法。是非论断凭借着对法学的良知良能,绝不是迎合上焉者可即。唯有政治精英皆能理性政治选择,始可排除民进党长久以来的制造腐化环境却不自知。

对于理性的政策工具,国会立法务必以监督为前提,健全机制为准绳,并不断的创新立法,促使国家法制能与时俱进,并有助于行政部门服务效能的提高;在裁法的司法机关更当忍辱负重,一切以人性尊严为核心价值,采取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去裁法。绝对不能因贪恋官位,利己私心,才能做出欧阳修所为的历史性是非定夺。人们所最为期待的理性政治,可以延伸为理性法治国原则,就在此「时空」的合宜取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