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女遭母签卖身契 每月1万沦性奴遭大叔凌辱14次

台南1名50多岁钓虾场主管因为喜欢1名国少女小芳化名),得知对方家境清寒后,竟向小芳母亲提议每月可提供1万元,要小芳与他交往并发生关系。(示意图/Shutterstock提供)

台南1名50多岁钓虾场主管因为喜欢1名国中少女小芳(化名),得知对方家境清寒后,竟向小芳母亲提议每月可提供1万元,要小芳与他交往并发生关系;而小芳母亲竟同意并签下卖身契,小芳因此在2019年3月起遭男子带到旅馆性侵14次,最后是瘫痪在家的父亲得知此事提告,法院各判男子与母亲3年9月、3年1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1名在钓虾场担任主管的男子因为与小芳母亲相识,竟开口提议若小芳与他发生关系,每月可提供1万金援和满足对方物质需求,而小芳母亲听闻后竟同意并签下女儿的卖身契;2人在契约中提及,「立约人(母亲)同意女儿与男子为男女朋友,并同意有性关系,期间女儿不得有其他男友,且不得提出告诉,若违反将赔偿男子500万。」

小芳因此在2019年3月1起至6月间,被男子强迫带到旅馆性侵14次,每次都会收到对方汇款2500元;而因病瘫痪在家的父亲最后得知此事后气愤提告,父亲说,男子曾到家中表示很喜欢小芳欲交往,愿意每个月提供生活费并协助完成学业,等到小芳18岁会拿50万聘金迎娶,他当下即拒绝,没想到妻子竟背着他做出此事。

不过男子辩称当时已与小芳有感情交流,是出于好心才金援,而契约内容也是对方母女同意的;小芳母亲则说她患忧郁症,签约当下没有看内容,只知道对方会提供帮助;法官认为男子在签约前已多次提到每月1万「以钱换爱」,且父亲已表明拒绝,母亲仍私自签约,依引诱少女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判男子3年9月、小芳母亲3年1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