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林郁婷事件余波荡漾:台湾政府提告?(林佳和)

阿尔及利亚Imane Khelif,已向巴黎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告诉后,不少国人在问:台湾政府不能也控告JK罗琳等人吗?(中新社)

巴黎奥运拳击金牌林郁婷,台湾的骄傲,受尽网路各种屈辱诋毁,仍昂扬屹立,令人感动敬佩。在同卷入所谓性别风波之阿尔及利亚Imane Khelif,已向巴黎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告诉后,不少国人在问:台湾政府不能也控告JK罗琳等人吗?

如果是帮忙林郁婷、甚至中华奥会去提告,不论民刑事,自有几分道理,两者权利受侵害,问题不大,但如是指「作为国家的台湾,名誉也受损呢」?国家,性质为法人,所谓国家法人,是否拥有名誉权?学理上确实争论不小。

原则上,法人亦得主张名誉保护、受侵害的救济,不论是排除妨害或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否同样适用于国家?甚至单纯国家性?国家象征与符号?或针对那种「去正当化」(Delegitimierung)国家的恶劣言论?不少国家在刑法上着墨,特别针对如国家象征与符号(国旗),但重点应在于作为宪法核心基础的「国家自我描述」(Selbstdarstellung des Staates),国家的存续、行为、正当性、代表性等。

作为宪法核心的国家自我叙述,不必限于公法或政治领域内,一般咸认,就算来自社会私人领域的活动,如重要国际运动赛事或文化活动──奥运会显然就是,亦有应加维护的适用。要告国际拳击总会(IBA)?一个依瑞士民法、设立于洛桑的私法人?不是瑞士民法、就至多是国际私法找寻准据法,绝对不是公法、甚至国际公法问题,这不是要「主权国家指涉上、维护国家性」的适当场合。

是的,有些国家采取刑事手段威吓与制裁,但真的不容易想像有民事上主张的空间与必要,一方面,无从证明国家的具体损害,二方面,可以请求排除吧?也确实担心是否过度侵害言论自由,看看那些威权宪政主义国家,所谓民主独裁Demokratur,哪个不是任以「诋毁国家」为名,任意拘捕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私人?

个人赞同学理多数说:国家没有在基本权上应受保障之名誉权,即便有刑法上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与刑罚规定,但也务必非常非常谨慎,不能变为「要求对国家展现积极的忠诚义务」,针对本国人尚且如此,外国人更是沾不上边。

林郁婷,甚至中华奥会,主张名誉权、遭歧视导致人格权受损,应无问题,虽然还是可能有真实恶意原则适用,包括「睾固酮指数究竟有无过高?」的单纯事实问题,都未必能轻易成立不法。言论常令人不快,但随意扼杀禁止之,也不会是好答案。当事人得请求排除妨害(被遗忘权、要求平台删除特定言论──不过意义实在不大、别忘了可储存与其他散布方式)。

也当可主张赔偿损害,但是否针对台湾的国家性?甚至中华民国政府?目前实在看不到蛛丝马迹,似乎没有「台湾政府、中华台北当局进行运动诈欺之操弄」、「政府涉及不法」指控,这与某些政府部门与国家奥会,共同携手之结构性的滥用运动禁药,完全无法类比。

林郁婷事件,如真有直接胡来指控台湾政府介入,或有机会主张「国家名誉权受侵害」,至少在某些人眼中如此,然而,回到前述,个人赞同「国家无名誉权保护」出发点,结论无异。在言论沟通上,国家的被污名化、国家性被否定与去正当化,如果真有,还是应该推往政治言说领域去处理较妥,国家有更大之能力能量,各种形式与途径的选择,去平衡对己不利的报导与舆论。国家不是弱者,政府不是毫无澄清与宣扬主张能力,与个人明显不同。

政府可以协助当事人兴讼救济,这个可以做,但不是以自己名义去独立实施诉讼,也不宜以代理人身分出面,而是单纯协助,也不至于有奥林匹克宪章禁止之「政府介入运动」:此时所谓介入,客体不是体育运动,更不是奥林匹克运动或国际奥会,而是如JK罗琳、IBA等第三人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暨人格权的行为。要采取法律动作?主体与发动权限,还是在选手个人身上。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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