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死刑释宪 人民能期待什么?(刘育伟)

宪法法庭9月20日宣判死刑附条件性合宪,结果一出,废死团体表达遗憾,批判政府漠视人权;反废死团体认为政府罔顾民意;可谓两面都没讨好。(中时资料库)

死刑的存废,早从大学辩论性社团开始,就已经是万年考古题了;直到113年4月23日将此议题搬上了全国性的大擂台,赫然在宪法法庭上演了国家级别的辩论赛,9月20日宣判死刑附条件性合宪,同时要求未来死刑,仅适用犯罪情节属最严重(限直接故意)之犯罪类型,且刑事程序必须符合宪法「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其中包含强制(全程)辩护、各审级合议庭法官必须采一致决(第一审系依国民法官法规定审理之情形,则专职法官也必须全数通过),且第三审需采言词辩论等程序正义上之要求。

此「秋后处决」(宣判日期正适值中秋节过后之当周)结果一出,废死团体表达遗憾,批判政府漠视人权;反废死团体主张死刑已名存实亡,认为政府罔顾民意;因此,释宪结果可谓两面都没讨好,两边也都不买单;然事实上,一般民众可能早已预知此结果,因为直球宣告违宪,政府肯定挡不住民意沸腾;若单纯宣告合宪,则4月23日演出的全国辩论赛则一点意义也没有;唯一能打出的安全牌就是合宪,「但」要求周延程序。可预判之事,有何期待?

既然后续要修法周延程序,接下来累得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徒增案件流程负荷;耗费的又是司法诉讼资源及成本,由全民埋单;苦得又是被告或被害人与其家属,饱受讼累折磨,衍生「迟来正义」的另一项争议。究竟程序正义,真的是正义的程序吗?留待大众思辨。

因「案」而对死刑的释宪与死刑「本身」存废的刑事立法政策应予分论,而非期待死刑释宪的结果来改变死刑的立法政策,法规业管机关(法务部)亦可不待宣判结果而主动提案修正刑法废除死刑;即便释宪结果认死刑违宪,法规业管机关亦保有对刑事立法政策的弹性,例如释字第812号解释(110年12月10日)宣告强制工作违宪,法务部当时也只意思一下,迄112年5月才废止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至今刑法第90条强制工作、保安处分执行法第五章强制工作(第52条至第63条)仍是处于法律「留」而「不用」的状态,所以实在不解、也没必要对于死刑释宪结果期待些什么?

最后,我们似乎可以大胆假设未来刑事司法实务对于死刑适用的态度:存与废已实无二致,死刑恐徒具字面上之形式意义;刑事立法政策上,死刑「留而不用」;刑事司法政策上,对死刑是「有而不敢(想)用」;刑事执行政策上,真的「用了」后,而人「继续留(不执行)」之窘境。在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之后,下一次社会遇到重大瞩目而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时,我们接下来要期待什么?应如何期待?

(作者为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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