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宜昌分行被罚款30万元,因未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等

2024年6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4〕14号),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简称:湖北银行),其未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对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罚款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