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副機師國道車禍亡 更一審判競速男3年半

冯姓男子被控于国道1号与张姓华航副机师高速竞驶又骤然变换车道,导致张男失控冲出边坡当场死亡。高院更一审今天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及过失致死罪,判冯男3年6月。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指出,冯男与张男共同于国道有「高速竞驶、骤然变换车道」危险驾驶行为,冯男行为构成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而且冯男骤然变换车道切入张男行驶的车辆前方,导致张男因车速过快闪避不及,失控冲出边坡当场死亡,冯男行为另构成过失致死罪,二罪应分论并罚。

更一审指出,士林地院原判决依以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致人于死罪论罪,判冯男4年徒刑,明显有违误。

更一审考量冯男于审理期间坦承犯行等情形,依犯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判刑2年6月;又犯过失致死罪,判刑2年,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

全案起于民国108年7月6日凌晨,国道1号台北交流道发生死亡车祸,张姓华航副机师驾车冲撞护栏,冲出外侧边坡撞击树木,当场身亡。

检警追查发现,冯姓男子当时沿国道1号往桃园方向行驶,时速达180公里以上,并与张男高速竞驶;冯男行经国道南向25.2公里处时,未打方向灯且未保持安全间距,1秒内自内侧车道超越中线车道的半联结车,驶入外侧车道。

检方以冯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因而致人于死罪嫌,提起公诉。一审士林地院审酌冯男坦承过失致死,否认竞速等,依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致人于死罪判刑4年。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仍判冯男4年,经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