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地震酿重大灾情 5大类受灾者半年免缴健保费
健保署东区业务组组长黄兆杰表示,受灾当月起6个月期间,灾民的健保保险费都由中央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之。图为新店安泰路因地基下陷,导致8间连栋建筑出现塌陷、悬空,另有10多辆汽机车毁损。(郭吉铨摄)
0403花莲大地震酿成重大灾情,至今仍有多人受困。健保署今宣布,领有救助金的灾民,以及灾民的配偶、父母、未成年或无职业子女,半年内都不必缴纳健保费,由中央政府支应。灾难发生起3个月期间,若被判定为受灾相关的就医,也不必缴纳医疗费用。
健保署东区业务组组长黄兆杰表示,受灾当月起6个月期间,灾民的健保保险费都由中央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之。这些对象有5大类,包括:1.符合政府核发死亡或失踪救助金标准者、2.领取政府核发重伤救助金者、3.受灾当月与前两类对象一同投保,或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4成年无谋生能力或仍在学就读且无职业的子女、4.领取政府核发安迁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灾救助金者、5.领取政府核发农田、渔塭、渔船(筏)或舢舨受灾救助金者。
黄兆杰表示,符合前述资格的灾民,不必自行办理申请作业,由花莲县政府提供名单给健保署。若因受灾名单资料取得迟延或漏失,导致当月未受补助者,健保署将在资料补正后,于次月追溯办理保险费补助。
与此同时,在4月3日起的3个月内,灾民就医时,若被判定为受害相关,不论是生理、心理的治疗,包含部分负担、住院一般膳食费用都全免。而地震时在灾区活动者,如灾后回到居住地、到外县市居住,于非灾区医疗院所就医,可主动告知医疗院所,若医师专业认定是因受灾需接受诊疗,同样免缴部分负担及住院一般膳食费用。
黄兆杰表示,若因灾害导致药品损毁、遗失,灾民亦可向医师表明,由医师重新处方,后续申报费用时只要注明「R004」即不列入重复用药计算。此外,灾难发生起1年内,健保署也不急于追讨灾民所欠缴的健保、不加征滞纳金,待灾难后再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