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房产一半分女友」! 她不伦离婚还告上法院「讨房租」

男子老婆劈腿,还被求偿。(示意图/PAKUTASO)

文/CTWANT

部分夫妻在婚前都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确保如果日后离婚,财产得以分配明确。没想到男子小军化名)因此在离婚后,必须付「房租」给前妻小丽(化名),但明明房子从头至尾都是自己的,引起关注。大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结果出炉,认定小丽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并非所有权,因此小军不需支付房租。

根据陆媒潇湘晨报报导,小军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的和谐幸福与稳定,于2016年9月14日和尚未结婚的小丽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内容提及,小军在岳麓区的房产50%的产权份额,在两人结婚后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之后2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办理了公证,不过到了2019年,双方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离婚后小丽认为,房子50%的份额是属于她的,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军需支付每月1000元(约新台币4331元)的房屋占用费,形同讨「房租」。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实际由小军和父亲等人共同居住,小丽并未居住,小军虽赠予了小丽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但没有实际履行赠予协议,让小丽行使占用、使用相应份额的利益,小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小丽相应的补偿

对于结果小军无法接受,他认为,小丽出轨在先,且房子的房贷、装修费用等,都是自己支付的,对方没有资格讨这些钱,因此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结果出炉,法官认定,基于赠予房屋的贷款并未偿还完毕,故该赠予合同实际未履行,男方未将房产交付,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赠予合同暂未履行,小军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权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法官指出,小丽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并非所有权,基于小丽享有的系房屋的债权,其仅能请求小军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撤销一审判决,小军不需支付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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