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柜逃磅罚责在货主 立委陈秀宝要求建立转归责机制
▲立法委员陈秀宝(中)针对进口柜超重问题召开协调会,图左为台湾省汽车货柜货运公会理事长陈骏达,图右为陈秀宝助理江汶绮。(图/记者张佩芬摄)
记者张佩芬/台北报导
高速公路局副局长彭焕儒昨(20)日下午在立法委员陈秀宝召开的协调会上说明,10月1日起将启用动态地磅系统,未依规进站过磅的货柜者视为逃磅,明年1月宣导期过后,可开罚9万元;协调会最后做出结论,要求待航港局完成超重货柜筛检警示系统且正式上线后再实施过磅办法,另超重责任在货主,公路局应尽速与相关公会协商建立转归责办法。
根据高公局规划,原拟宣导实施货柜车行经设有动态地磅系统的地磅站时,如车号未显示于地磅站前门架上方的资讯可变标志(CMS),应进地磅站过磅,逃磅可开罚9万元。
全国13个汽车货柜运输业相关公会主张开罚对象应是货主或其台湾代理人,待航港局建立「港区载运进口超重货柜筛检警示系统」后,超重柜应该不予以放行,责其拆柜减重后才准运出港口。
▲汽车货柜运输货运公会秘书长李昭功(左)报告进口货柜超重问题转折。(图/记者张佩芬摄)
汽车货柜运输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秘书长李昭功指出,进口货柜的超重问题,从民国80年开始,我货柜运输业就一再向主管机关交通部陈情,交通部早在民国85年7月12日就「进出口超重柜」议题,邀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商对策,并获结论:
(1)于转运(南、北港口与南、北集散站间)、船边(船边与集散站间)、转口(地区 性港口与港口间)作业之进口实柜,均视同整体物,得申请连结总重量42公吨之超重临时通行证,但需具备海关之货柜运送单及EIR。
(2)请航政司通函轮船公会全国联合会、船务代理全国联合会、海运承揽全国联合会等转知各船公司及货主,输入我国之货柜应遵循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之规定。
(3)由航政司协调各港务局及关税局。研商进口实柜过磅,及规划进口超重实柜于港区、货柜集散站或适当地点强制实施拆柜分装,以符合国内道路运输装载规范。
其最大成果就是依第1点结论,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0条之规定,申领货柜专用之超重临时通行证,凭证依规定行驶。后来高速公路完成通车,高速公路局也以潜规则处理方式,货柜车不必过磅。
90年1月17日总统府公布修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之二,「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者,汽车驾驶人应依第63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记违规点数2点」。
公会一再诉求:
(1)源头管制,货柜运出港区前,一律过磅。
(2)超重转归责,驾驶员应免予以记点处分。
但这两大诉求无法获得确实的结论,成效不彰。
今年3月27日高速公路局随着动态地磅之开发,突然邀请业者召开会议,研商「推动货柜车要配合国道设置动态地磅系统显示资讯过磅」事。会后本会随即将会议结论转知会员周知,因而激起会员不满的情绪,于是于4月16日备文向交通部表达本会对行车安全之关心,也绝对支持政府之政策,但因确实有部份因素尚待厘清,恳请大部能邀集相关主管单位,确实研商其可行性,以利政策之推动。并请陈秀宝立委为业主持正义,于5月3日假立法院103会议室召开协商会,并获共识二点:
请航港局尽速办理「港区载运进口超重货柜筛检警示系统」,建议高公局俟113年底航港局将上述警示系统完成后再行实施货柜车过磅事宜。
▲桃园市汽车货柜货运公会理事长许崇溥痛陈货柜超重问题在货主,却让无辜拖车业与司机承担责任。(图/记者张佩芬摄)
今年7月2日第二次协调会相关公会提出建议包括:
1.确立源头管制之必要性以维我业者之生存空间,货柜上船前之强制秤重,虽是一种手段,但确实与否谁都无法保证,既然国际公约上有此规定,也就姑且要相信它,航港局既然有此资料可以掌控,希望能直接去要求航商、码头或货柜场等相关单位,在其作业中,就直接明白的将重量显现在提柜单或EIR上。因要求拖车业依单一查询APP去查询此数据,是多此一举的行为,且如果是在现场要司机用光学辨识系统(OCR)去扫描输入的话,那又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动作。因已有多起事故发生之事实存在,应尽量避免,因此请求能将数据直接给拖车业,将来也可做为转归责之依据。
当时协调会达成三点共识:
(1)维持原结论,在航港局未完成相关作业前,高公局暂缓实施。
(2)航港区对超重柜之筛检作业,希望能于年底完成。
(3)公会建议将柜重明确显示在提柜单或EIR上,请航港局研究其可行性,又此资料是否可作为转归责之依据,请公路局在两个月内提出方案来检讨。未料本月12日高公局迳行宣布实施过磅办法,公会只好请立委陈秀宝召开今日这场第三次调会,会上各地方公会代表指出,在美国根本没有货主敢委运超重货柜,我国主管机关因航商货主搬出影响国贸易理由,不敢拿出公权力严格执法,却让无辜的拖车司机承担违规记点;拖车业也不愿运载超重柜,政府应该从源头做起,超重柜就不放行,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