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上游厂商非法在台设点 科技公司负责人遭起诉
王姓男子以香港子公司名义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替大陆母公司在台招募人才,并将研发成果提供大陆母公司,遭起诉。(邱立雅摄)
大陆某科技公司为IC产业链上游供应商,于香港连续成立两家子公司,由王姓男子担任主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招募工程师、产品经理等人才,从事IC设计研发业务,并领取大陆母公司汇款薪资,将研发成果提供予大陆母公司。新竹地检署侦查终结,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王男提起公诉。
大陸某科技公司以提供积体电路产品所需之物理IP(物理IP主要用于处理表征光、温度、速度、电压、电流等自然界资讯的連续性類比讯号,一般用于信号转换、时钟生成、电源管理、射频通信、數据传输与存储等基础功能性电路,其电路设计与半导体工艺器件之物理与电气特性、设计规则密切相关,属晶片必要组成部分)设计、授权及相关服务为业,为半导体知識产权及应用供应商,属IC产业链之最上游产业。
该公司欲在台湾发展业务,乃在香港成立子公司,由王男担任香港子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11月23日香港子公司许可被废止后,另于2021年9月30日成立第2家香港子公司,并于去年初解散。
王男明知大陸地区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揽才、销售、人力招募、面试、洽谈薪资或研发行为等业务活动,竟基于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陸地区人民关系之犯意以两家香港子公司申报员工勞健保为掩护,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即在台湾地区招募IC设计工程师、销售经理、产品经理等职位并由其担任非挥发性记忆体部门总监,从事IC设计研发业务,且分别領取大陸母公司汇款薪资,将研发成果提供予大陸母公司,据以协助大陸地区营利事业非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
新竹地检署认为王男所为,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例第40条之1第1项之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使大陸地区营利事业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规定,应依同条例第93条之2第1项第1款规定处罚罪嫌。
竹检指出,新竹科学园区作为国内科技重镇,肩负我国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命脉,涵盖全球瞩目的半导体与光电技术,对于此等侵害我国产业安全的行为,秉持坚定执法之原则,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完整,确保台湾科技实力的永续发展。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