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执法不公 人心难平

(图/本报系资料照)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庄子的名言,司马迁也援用以批判当时的朝政。

这句话并不是在为「窃」的行为开脱,窃无小大,皆为犯法,只要有明确证据,法律之前,应该人人平等,都应该据以量刑。

但「窃」的确又有大小之别,窃钩固然有罪,但情节轻微,而遽然以死量刑,这是「罪与罚」的失衡。「窃国」当然是情节严重的大罪,但不仅未得到惩罚,反而僭居高位,甚至人人称颂,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庄子说了,「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一切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皆操掌于王侯之手,就是自诩为「仁义」之人,也没有人敢于有异议。

其实,法律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律条严明,除非变法改制,本来是所有人一体适用,不能有任何例外的。但是,法条虽在,但施用之人,不仅惮于揭露,更处处为之弥缝,甚至曲文说解,加之以「仁义」之名,这不是法律不公,而是司法者的不公。司法者一旦不公,法律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会因为有权有势有财的王侯而形同虚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检调单位的证据确凿,高虹安所犯的情节虽轻、数额虽小,该追究的仍然都应该进行。高虹安有无犯意、有无贪污,司法如何裁断,自有法庭上的攻防,既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都必须依法论处,任何人不能置喙。不过,依照台湾对相关贪渎案的审理状况,高虹安如果未能举出能说服法官的证据,被判处为有罪,恐怕不但会被褫夺公职,甚至连牢狱之灾也难以避免。

量刑轻重,除了与引据的法条攸关之外,法官的自由心证也是非常重要的。检调单位起诉高虹安,其实也是职责所在,就看法官如何判决了。

苏东坡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虚构了一个「想当然耳」的典故,说尧帝之时,皋陶奉命掌司法之职,遇到有罪当死的犯人,皋陶坚持非依法行事、「杀之三」,判处死刑不可;但尧却认为不应该判得如此严厉,「宥之三」。由于故事是虚构的,所以我们也无法知道究竟最后的判决是如何。但是,苏东坡却借此衍生出「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的一番道理,对尧的忠厚,是极其肯定的。

检调单位是皋陶,依法提出告诉,尽管坚持非将高虹安衡以重罪不可,且有「犯后态度不佳」等主观的理由,未必能信服人心,但基本上还算是恪尽其职守的。我们当然不能期望法官都会像尧一般的「忠厚」,但是,犯行即便确定,也是有大有小,「罚疑惟轻」,这才是「慎刑」的态度。这不仅仅是针对高虹安而发,其实也直指其他涉贪数额较小,而量刑却深重无比的其他人。

在这里,「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最令人反感的原因,其实是出在检调层面,小数额的贪渎,检调单位花费九牛二虎之力予以侦办,耗时9个月之久,且在最敏感的时机起诉,但是对其他动辄涉及数以亿计、百亿、千亿计的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舆论纷纷,都仍投鼠忌器,按兵不动,就难免令人觉得其执法未免也偏差太大了。这才是目前台湾司法最大的病灶。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看似人人平等,其实却是根本都不平等的。窃钩者的小鱼小虾,虽是落入网中,被绳之以法了,而窃国者般吞舟的大鲸鱼、大鲨鱼,却仍纵横于大海之上,掀波翻浪,这教人心如何得能平衡?

高虹安的起诉案,司法犹未判决,我们不能遽然就称其「不公」,但是,检调单位见树不见林,捉小放大,就是明明确确的「执法不公」了。

(作者为退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