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資金恐更緊俏 銀行業將全面追查租賃公司的建商融資
政府要求银行全面追查放款给租赁公司的资金,是否被移转作为建商融资,建商银根恐再紧缩。图为示意图。记者黄义书/摄影
为了避免「监管套利」打击政府的房市管制政策,银行公会在金管会指示之下,已在本月2日全面发函给本国银行业者,为防范过多的信用资源流向不动产市场,将要求银行全面追查放款给租赁公司的资金,是否被移转作为建商融资,建商银根恐再被紧缩。
所谓的「监管套利」,意指中央银行的房市管制政策要求银行贷款给建商土融成数,最多不能超过5成,其中有1成还得保留动工时才能拨款,以及银行法第72条之2对不动产授信的规定,和金管会、央行均要求银行进行其他不动产放款总量管制等各种监管措施,但租赁或融资公司却因为不受金管会、央行监管,因此贷放给建商资金完全不受限,还以8%、9%,甚至10%以上的利率贷给建商,获取暴利,被金融业者称之为「监管套利」。
在这份12月2日的函文当中,还有另一个对联合征信中心揭露资讯的要求,金融业者认为除了使建商的借款现形之外,中小企业户也会受到影响。
银行主管指出,银行公会已发文联征中心,强化租赁公司报送关于「融资租赁交易」授信资料的正确性和即时性,不要延迟以免银行评估案件时会有落差;对于有机器设备租赁的中小企业影响面,主管指出,倘若银行看到联征中心的资料,很有可能把这些承租的机器设备计入中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面」,也会影响银行的征信结果,但主管指出,这种作法较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负债状况。
据了解,其实在银行公会12月2日发函之前,金管会已在上月21日发文银行公会,2日则是正式对全体银行下达指令。知情人士也透露,金管会对BNPL(先买后付)的关注,已把范围延伸到「非属融资租赁公司」的层面,亦即要求银行,连同不是融资租赁背景的业者,只要有办理BNPL业务,提供自然人消费这类放款者,全部都要纳管,并且依照银行公会所订定的「授信实务守则」来要求借款人,即使是向银行声称没有从事BNPL的,也必须签下切结书。
银行公会先前已订定「授信实务守则」,2日的发函亦已要求明订在各银行的授信规定中,主要内容包括了租赁公司若有提供BNPL的业务或是中古车融资,银行的授信SOP作业必须做到四大重点包括:1、检视相关放款规模大小;2、必须进一步检视特定客群的放款集中度;3、得签署「切结书」切结对中古车融资或是BNPL已经有建立风控机制,或内部已订有「消费者保护规定」,才能取得银行的放款;4、银行必须要在联征中心的资料上面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