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虑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纳入北京长处方目录,最长可开12周

据北京市卫健委消息,近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8类慢病纳入首批市级长处方目录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长期处方开具,根据国家《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1〕17号)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长处方相关政策梳理和慢性病病种历史处方数据分析,综合确定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同时确定指导用药目录,制定用药指南,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各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接诊病种分布情况和诊疗能力,在保证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开具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长期处方。

精神疾病可开4-12周处方,必要时可转诊

探索慢病长处方早已有之,多以“高糖冠脑”等老年人常见慢性病为主。记者注意到,这次北京新增了精神类疾病、骨关节疾病等病种。

据《精神疾病患者门诊长期处方用药指南》(2024试行版),适用范围包括经相关检查,符合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失眠障碍、认知障碍与痴呆、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抽动障碍等),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时,可由医生开具4-12周的长期处方:患者经相关检查,精神疾病诊断明确;经检查除外器质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急性精神紊乱状态;病情相对稳定,精神科专科药物治疗方案明确;相关临床检查检验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

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每次开具处方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判断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医师可参考长期处方管理路径表单,记录长期处方患者的情况及治疗方案,对于复诊患者进行简化评估,必要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转诊。

麻醉药品、中成药不得开具长处方

以下负面清单内的药品不得开具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

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鼓励在基层开具处方,不适宜者在上级医院开具

对于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对于符合转诊标准的长期处方患者,根据病情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上下转诊,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推进分级诊疗。

医疗机构要结合长期处方开具的原则性指南和药品目录,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判断长期处方开药时长。医师应当对长期处方进行评估,做好患者用药指导,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用药频次和药量。医疗机构要开展用药安全教育与用药安全监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解决患多种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包装规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医的问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对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做好长处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104号)、《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3 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慢阻肺长处方工作方案》(京卫基层﹝2019﹞5号)同时废止。

记者/戴轩

编辑/张磊

校对/李立军

运营编辑/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