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女友要二千給一萬 分手時男友要討回51萬法院不准

彰化县一名男友和女友一起投资,并资助女友生活费,今年5月上旬还曾说「他的钱就是老婆的钱」,但5月底两人分手后,男友即以女友是向他借款,提告要讨回51万元,女友却说投资的本金和获利已还前男友,至于其他则是前男友赠与的吃饭钱等生活费,彰化地方法院则以男方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驳回男方之诉。

判决书指出, 男子称前女友2021年11月底以投资 DRC为由向他借款40万元,前女友交往期间以没有钱吃饭、缴车贷为由,向他借款11万多元,两人于5月底分手,男子提告要向女友讨回51万元借款。

不过前女友否认有向前男友借款51万元,表示40万元是前男友委托她代为投资,并非借款,而且她已把本金和获利共44万多元还给男方,而且提出前男友汇给她的其他钱都是注记「给老婆$$」、给生活费」等,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根据女方提供两人的line对话显示,今年2月到5月间女方传讯给男友说「我没饭钱了、需要两千元支援、有空再转就好」,男友则回「转5千给你啰」,女友则回「想说掉下来的礼物、两千就好啦」;另一次女友要8 千元,男友则立即汇1万元,女友还回「这么快,不用到提款机喔」。

还有一次女方要2千元,男方回说「直接转1万给你」,女方再回「不用啦、先两千,两千够我撑到领薪水。」

而今年5月上旬女方传讯说「完了 我看一下,这次贷款缴完剩下没几千无法给你了… 若两万五 这样可吗?」,男方则回「好,我的钱就是老婆的钱、只是别花太凶,因为这也是贷款的。」,但二人却于5月底分手,男方就提告要求前女友还钱。

不过法官认为,以双方的对话内容看来,当时两人为男女朋友且关系密切,男方为解决女方经济困境,基于男女情谊汇款,难以认定双方有消费借贷之合意,男方提供之举证也不足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存在,因此驳回男方请求还款之诉。

彰化县一名男友和女友一起投资,并资助女友生活费,还曾说「他的钱就是老婆的钱」,但两人分手后,前男友却要讨回51万元,被法院驳回。记者林宛谕/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