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万只给6800元年息515% 高利贷男遭判4月徒刑

高雄一名男子看准女子急需现金花用放高利贷,高雄地院法官依重利罪判陈男4月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绰号「志成」的陈姓男子看准郑姓女子急需现金花用,便出借1万元现金给郑女,双方约定偿还方式以每日为1期,共分为25期,每期还款400元,25日内清偿完毕,但必须先预扣2400元利息及2期本金,等于郑女实际仅拿到6800元,由于郑女最后无力偿还报警,高雄地院法官算出陈男收取的年息高达515%,认定是高利贷,依重利罪判陈男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6月1日陈男趁郑女急需现金应急之际,相约在某超商借款,郑女向陈男出借1万元现金,约定偿还方式分为25期,每期400元清偿,陈男另外要求必须先扣除利息以及头2期本金,所以郑女借款1万元,但当日实拿的金额仅有6800元。

郑女6月1日借款后,依规定从4日开始偿还每日400元的本金,但清还至第7日时,郑女已经无力偿还本金,但又担心遭到陈男催讨债务,因此到高市警凤山分局报案,指控陈男收取高额利息,涉嫌放高利贷,已经违反重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依据陈男向郑女收取的利息对照郑女实拿的本金,换算出陈男借款的年利率相当于年息515%,已经超出法定年息的20余倍,警方侦讯时,陈男也坦承自己放高利贷。

法官认为,陈男贪图不法利益,乘他人急迫之际,贷予款项收取重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导致郑女为高利贷所苦及受债务压迫,衍生社会问题,考量放款金额、年息%数等,判陈男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2万元,至于另收取的2400元利息「犯罪所得」没收,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