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民币百万买名表又欠270万拒还 汪小菲告好友获全赔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汪小菲不满傅姓友人向他借款人民币25万元买名表后仅还一半,积欠另笔新台币270万元债务,因而提告。台北地院依协议书等认定傅男必须还款,判傅应给付人民币12万5000元与新台币270万元。可上诉。
汪小菲主张,傅男为购买名表,去年6月傅男向他借款人民币25万,傅男还承诺会尽快还款。后来,两人于7月14日另曾签立借款协议书,傅男向他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并约定傅男自借款日起应按年息5%计算利息,如果傅男未依约还款,他能向傅男请求因催缴借款债务所衍生的律师费用。
汪小菲表示,傅男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未还款也没有给利息,后经他提起本件告诉,他才汇还人民币12万5000元,他要求对方清偿欠款包括人民币25万元、台币250万元的欠款,以及台币20万元律师费用。
而傅男不争执有借款,但称汪小菲的公司还欠自己的公司两笔工程款,分别为新台币50万元、27万5000元,希望先扣除这些工程款后,他再分期偿还欠款。
北院认为,傅虽指汪欠两笔工程款,然傅名下公司报价单上的「客户确认签名」为空白,代表纵使存在该笔工程款存在,也属于「两间公司」间的债务,非「两人的债务」,无法抵销。
北院根据两人之间微信对话讯息截图、网路银行转帐回单、借款协议书、收据等,认定傅男确实尚未还给汪男人民币12万5000元、新台币250万元以及律师费20万元,判决应给付这些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