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售抱卵母蟹 新北连5年零开罚

新北市渔业处呼吁渔民、摊商及餐厅遵守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贩售抱卵母蟹规定,让𫊻蟹类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新北市渔业处提供/陈慰慈新北传真)

𫊻蟹类重要繁殖期将至,新北市渔业处提醒渔民、摊商及餐厅,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贩售抱卵母蟹,违者最高裁罚15万元。渔业处表示,新北市连5年都未查获违规「零开罚」,2017年仅1件渔船违规遭罚3万元,显见保育海洋生态意识擡头。

渔业处表示,为维护𫊻蟹类资源,中央2014年起实施「沿近海渔船捕捞𫊻蟹类渔获管制措施」规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渔船捕捞锈斑𫊻、红星梭子蟹、远海梭子蟹、善泳𫊻及旭蟹等𫊻蟹类的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捞将卵抱于体外腹侧的母蟹(俗称开花母蟹)。

另为避免渔船规避管制措施,将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今年3月29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渔船捕捞𫊻蟹类渔获管制措施」,禁止渔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连附于胸部腹甲的𫊻蟹。

渔业处呼吁渔民、摊商及餐厅,勿贩售或以贩售为目的而陈列及展示,未达采捕甲壳宽的𫊻蟹或禁捕期间的抱卵母蟹,违反禁捕规定及禁贩售规定者将依渔业法裁罚3万至15万元。

渔业处也向渔民宣导「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观念,为让𫊻蟹资源能够永续利用,呼吁渔民遵守规定,市府、渔业署及海巡单位将不定期前往渔港稽查,严格取缔捕捞过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违规行为。

渔业处表示,𫊻蟹类是新北市重要的渔业资源,资源永续维护是产业得以长久经营推广的基础,推广产业同时,也会注重资源利用管理,除加强渔民永续观念,也会针对违规行为积极查缉,强力执法,让渔业资源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