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卵母蟹」8至12月禁捕售 渔业署:违者最高罚15万元

▲8月1日至12月底止禁止渔船捕捞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离身𫊻蟹。(资料照/记者郭世贤翻摄)

文/中央社

确保𫊻蟹类资源永续,渔业署今天说,8月1日至12月底止禁止渔船捕捞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离身𫊻蟹,也不可贩售或为此展示小蟹等,违者最高可开罚新台币15万。

农业部渔业署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捕捞𫊻蟹应遵守甲壳宽规定,根据「沿近海渔船捕捞𫊻蟹类渔获管制措施」,锈斑𫊻、红星梭子蟹、远海梭子蟹甲壳宽未满9公分、善泳𫊻未满7公分,以及旭蟹甲壳长未满6公分禁止捕捞,是为了𫊻蟹资源能达到性成熟体长,有机会交配繁衍下一代。

渔业署说,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则是让抱卵母蟹能够在海洋环境中自然繁衍生息。

渔业署也提到,考量8月1日开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渔民在7月31日捕获的抱卵母蟹回港后隔日就无法贩售,因此规划7月31日在新北市野柳渔港、富基渔港及澎湖区渔会第三渔港鱼市场等三处地点办理「113年抱卵母蟹培育、放流暨科学研究」活动。

渔业署说,届时将透过渔民提供抱卵母蟹进行科学标识后放流,除让母蟹在海洋怀抱中繁衍生息,更可借由标识再捕获资讯搜集,同时了解𫊻蟹渔业资源洄游动态,建立产、官、学共同合作机制,让𫊻蟹渔业资源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