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闯祸后二次饮酒欲逃避刑罚,法官: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被抓获后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竟高达300.1mg/100ml,但开车人辩称自己事故后再次饮酒,试图混淆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法院会如何进行认定?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对当事人判处实刑。

法官介绍,“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对“二次饮酒”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酒驾发生事故,自称心情烦闷再次饮酒

张某2013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然而其没有吸取教训,2023年9月的一天深夜,他再次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车辆、路政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00.1mg/100ml。张某称,该鉴定结论并非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其在发生事故后因心情烦闷,回家又喝了一杯白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张某的辩解,法院认为,张某到家后继续饮酒仅有其本人供述及另一名关系证人的证言。即便二次饮酒的事实存在,张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并继续饮酒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两高两部”出台意见作出专门规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对‘二次饮酒’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介绍,该《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表示,上述规定就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醉驾肇事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或到达现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或逃离现场在其他地方故意饮酒的情况作出的专门性规定。

因此,饮酒者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必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准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