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广告前要查证 总代理跟官方代理商不一样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以及2022年5至6月在家乐福实体卖场及网站销售MOTUL机油商品,广告宣称「总代理」用语,让人认为该商品是来自于原厂授权的台湾唯一总代理商。

但经公平会调查该商品之供应商及其上游厂商后发现,原厂已于2021年10月间通知该上游厂商将上述商品所刊载「总代理」文字修正为「官方代理商」,并于Motul Taiwan粉丝专页刊载另一官方代理商之行销讯息,因此该商品自2021年10月起在国内并无总代理商,但该广告仍刊载「总代理」用语,已与事实不符。

公平会表示,经4日委员会议讨论后,认定该广告违法并决议去函警示家福公司刊登广告应善尽广告主真实表示义务,另外也去函促请供应商及其上游业者注意。

公平会再次提醒,刊登广告若以「总代理」方式宣称销售商品之取得来源,其同一商品之品质及售后服务等与其他竞争事业相较具有优势,足以招徕其交易相对人与其交易,就必须确保其所提供商品资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才符合《公平法》第2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