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仅能着裙装与化妆「工会赴监院陈情」 人权会今认定涉性别歧视
▲空服员工会陈情服装构成性别歧视。(示意图,非当事人/CFP)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国家人权委员会113年7月23日第1届第55次委员会议决议,通过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申诉案之调查报告,认为国籍航空公司空服员服仪规范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所禁止的性别歧视,建议政府应积极履行CEDAW之国家义务,督促国籍航空公司尽速增加女性空服员裤装制服选项,一如欧美纽澳地区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装及裤装制服选项;而在适用《性别平等工作法》时,应参照CEDAW规定,并应依据CEDAW制定指引,协助业者订定符合性别平等、职业安全、兼具多元民主参与决策机制的服仪规范。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去年8月向人权会申诉,多数国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员须穿着裙装制服、丝袜、跟鞋、妆发等服仪规范,是严重的性别歧视,违反CEDAW,亦恐影响紧急应变能力,且容易曝光。
经人权会调查发现,国籍航空公司对男女空服员的服仪规范确有区别,且对女性空服员妆发容貌有多项细节要求;而不论是将服仪表现列入奖惩或考核项目,或是透过繁琐的检查和管考来执行服仪要求,已造成女性空服员绝对或相对不利的后果和影响,也加深社会的性别刻板印象。此外,女性空服员飞安训练时系着裤装而无裙装的紧急应变经验,制服鞋袜样式又使女性承受较高跌倒、性骚扰、遇火易燃等风险。
人权会提醒,特定性别的服仪规范易使妇女和不同性别认同者在劳动市场遭到排除或面临不利处境。政府必须确保所有的工作场所都不歧视,并应提升雇主和劳工对于性别平等与基本人权的认识,方能达致CEDAW所保障的实质平等。
人权会建议,政府应积极订定服仪指引,协助业者共同建立性别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职场。而有关《性别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细则对于差别待遇、性别歧视之认定,应参照CEDAW及CEDAW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在处理申诉时,应严格要求雇主有关「真实职业资格」之举证,避免申诉人遭受申诉上的不利益。另建议政府修正《性别平等工作法》,以有效处理集体性别歧视问题,且应加强对空服员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