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鄰日抽40支菸毒害 法官親勘駁回

台中市陈姓男子指控邻居一日吸烟40根毒害其生命,台中高分院认定陈无证据,判他败诉。图/本报资料照

判决指出,陈姓、谢姓男子是邻居,住台中市大甲区,陈不满谢在住处附近骑楼抽烟,二○二一年曾提告,后二人和解,谢赔偿五千元,同意在距离陈房地十公尺以外地点抽烟。

同年四月间陈认为又有二手烟飘进屋内,以摄影器材拍摄谢抽烟状况,向法院提出侵权损害告诉,主张谢男违反调解条件,九天之间每日抽烟四十多支「毒害」他,索偿精神慰抚金十万元,并要求谢搬离他住家范围半径一百公尺。

一审认为陈指控谢有「密集严重持续毒害」行为,但仅提供一段拍摄影片,影片中谢男抽烟一分多钟,地点非法令规范禁烟场所,证据不足,判谢免赔。

陈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亲自到场勘验,要谢男在经常抽烟位置吸烟,再与陈男一同回到住处,虽在陈男门口闻到烟味,但进入屋内开启窗户约二、三分钟,即无烟味。

二审认为,陈提供两段影像无从证明谢除两次短暂抽烟行为外,九天内还有其他吸烟行为,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 提醒您:抽烟,有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