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控鄰居抽菸害命索10萬逼搬家 法官駁:有牆

台中市陈姓、谢姓男子是邻居,前年初因谢吸烟问题曾对簿公堂,二人达成调解,不过陈指控,达成调解后,谢仍在其租屋处骑楼抽烟,与他住处仅有6、7公尺之隔,二手烟「毒害生命」,因此提告要求谢需在判决确定后搬离、赔偿10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谢抽烟处与陈住处有建筑物相隔,陈如何受害没有举证,驳回陈诉请,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谢姓男子是邻居,前年1月间因二手烟问题,在台中地院达成调解,谢除赔偿陈5000元之外,陈也限制谢抽烟位置必需距离其房屋10公尺以上,不过陈男在同年4月间发现,谢在租屋处骑楼抽烟,认为大量二手烟飘入住处,且谢抽烟位置仅距离其住处6、7公尺,认为谢抽烟行为是「毒害生命」。

陈男在今年向台中地院提出侵权损害告诉,除了要求谢男赔偿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之外,还要求谢必需搬离现居租屋处,且不能在其住处范围10公尺内居住或租住。

谢男抗辩,他抽烟位置不是调解笔录所禁止的吸烟范围,没有违反调解笔录内容,另外二人住处都是透天厝,彼此有水泥墙相隔,厨房管线也没有相通,而且住处位于大甲区,通风良好,陈住处还装有气密窗、高级空调系统,因此他抽烟不会危及陈的健康、生命权。

台中地院承审法官审酌,谢抽烟地点是在另名邻居的骑楼前,已与陈住处有段距离,且中间有建筑物阻隔,谢男在该骑楼位置抽烟,是否会飘入陈男住处内,造成健康、生命权损害,仍有疑虑,而且陈男也没有举证以实其说,另外,陈与谢调解内容,也无要求谢必需搬离住处,或限制谢不得住在陈住处范围10公尺内,因此驳回陈诉请,仍可上诉。

※ 提醒您:抽烟,有碍健康

台中市陈姓男子指控谢姓邻居抽烟危害其生命,求偿10万元、要求谢搬家,台中地院驳回陈诉请。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