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楼上邻太吵!男提告求偿10万 还做「时段分贝标准」要求遵守

▲刘男被邻居噪音吵到崩溃,因此提告求偿10万。(示意图/pakutaso)

记者庄智胜/新北报导

新北市一名刘姓男子控诉,楼上的徐姓邻居自103年起不定时制造工具、拖拉桌椅、走动等噪音,经多次反映请求注意,但徐依然故我,刘男因此提出告诉,求偿10万元,并要求徐禁止再发出噪音,还自行制定分贝标准,要求晚间10点后至翌日早上7点间,不得超过全频35分贝、低频27分贝。新北地院法官审酌后,驳回刘男请求,判其败诉。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为该社区6楼之2住户,而被告徐姓邻居则住在同栋7楼之2。刘男控诉,自103年起,徐邻及故意以不定时频率,以工具、 拉桌椅、走动等声响,刻意制造超越一般人得以忍受之声响,侵入他的房屋;刘遂以录音设备于111年录得持续对话声、敲击声、机械运作声等噪音。

刘男表示,曾多次请求徐邻注意,并向社区管理员、总干事反映,但均未获改善,徐邻依然故我,侵害他居住安宁人格法益,导致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此提告求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请求徐邻禁止再发出噪音,同时还规定徐邻上午7时至晚上7时间,音量不得超过全频55分贝、低频32分贝;自晚间7时起至晚间10时止,不得超过全频50分贝、低频32分贝;自晚间10时起至翌日上午7时止,不得超过全频35分贝、低频27分贝。

对此,徐邻则表示,刘男110年间即因噪音问题提出过告诉,但遭判决驳回在案,刘男此次再兴讼,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应予驳回;徐也表示,他家中根本没有机械运作,为避免纠纷,也已将家中得移动、可能发生声响之家具做隔音处理,况且刘男提告事证均无法证明声响是由徐家中发出、或已达不可忍受之重大程度,因此请求驳回。

法官审酌,刘男主张同一事实确实于110年间遭判决驳回确定在案,此次再度提起诉讼已违反一事不再理;且刘男提出之录音证据并无法证明声音来源就是徐邻家中传出,也无分贝数纪录可佐证,难以就此认定徐邻制造噪音属实;再者,社区除刘男外,并无其他住户反映徐有噪音行为,社区保全多次接获刘男投诉后到场查看,亦未听闻声响,因此认定刘男请求无据,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