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男友偷拍「下体照」寄给她 「没拍到脸」检不起诉

检方认为,难以告诉人单方面说词认定拍摄者被告。(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一名吕姓女子2015年8月间与杨姓男子分手,去年另结交新男友后,却收到自己的「下体照」,怀疑先前留宿杨男住处时遭偷拍,气得控告对方妨害秘密。杨男到案后也否认犯行,辩称「不是我拍的」。士林地检署侦结,照片中未拍摄到被告脸部,难认拍摄者为被告,且查扣被告笔电手机皆无相关照片之事实,故处分不起诉。

吕女供称,两人在2015年8月间分手,随后与另名男子交往,没想到某天男友却突然收到一张她遭人偷拍的「下体照」,她怀疑应该是前年5、6月仍与杨男交往期间,曾留宿杨男住处,当时杨男可能趁她睡着时偷拍;不过,杨男到案后否认偷拍。

检方认为,照片中未拍摄到被告脸部或其他可辨识之特征,难认拍摄者为被告,以及拍摄地点为被告住处,且扣押被告笔电及手机,并送数位鉴定,皆无相关照片之事实,尚难仅以告诉人单一指述,即认被告有妨害秘密之犯行,且查无其他积极证据,故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