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厕所内对女友人强制猥亵 新北男辩称「饮酒意识不清」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与A女及数名朋友一起前往KTV欢唱,过程中在厕所内对A女强制猥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与A女及数名朋友一起前往KTV欢唱,过程中在厕所内对A女强制猥亵,日前经新北地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阿德被依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案件发生于2023年9月14日,当时阿德与被害人A女及其他数名友人一同前往新北市某KTV唱歌,未料,阿德于凌晨1时22分后,竟在KTV包厢厕所内强行对A女实施猥亵行为,致A女极度惊恐并发生激烈反抗。
事发当时,A女表示,当她与嫌犯进入厕所后,嫌犯不顾其抗拒,强行搂抱并亲吻,并进一步对其胸部、臀部及腰部进行抚摸,过程中A女强烈反抗,并试图推开嫌犯,但嫌犯依旧不为所动,甚至将A女压制在墙角。事件发生后,A女即向身边的友人求助并报警,警方抵达后,阿德因酒醉状态而造成一度混乱。
阿德虽在侦查过程中承认有与A女共同饮酒并进入厕所,但否认有强制猥亵行为,并辩称当时饮酒意识不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A女的证词及相关证据,认定阿德在案发当时并无因酒醉而降低判断能力,无法成立减刑依据。
法院审酌,阿德与A女为朋友,2人关系原属良好,然阿德竟在KTV包厢厕所内,无视A女之抗拒对其为强制猥亵行为,造成A女身心严重受创,且被告犯后徒以酒醉置辩,矢口否认犯行,态度未见悔意;并审酌阿德犯罪时间非短、所使用之强暴手段造成告诉人伤势之程度,无前科纪录,素行尚佳,迄未与A女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依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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