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三度闯关 卡在深水区

矿业法修法草案六大方向

经济部《矿业法修正草案》将三度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闯关,为能有明确的修法进度,大部分条文多依照行政院版本通过,但在探矿权准驳、采矿权展延、以及环评等深水区,朝野立委出现明显歧见。

经济部年初将「矿业法」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修正有六大面向,包括删除不合宜条文、重视原住民族权益保障,新增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并针对开采量进行管制,防止不当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伤害等,总计有87条修正条文。

立法院经委会14日进行审查,第一轮大部分条文多依照行政院版顺利通过,包括朝野立委同意主管机关应针对主要矿种蕴藏量、产业需求、就业型态、矿场环境、国际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规定,进行评估,且每五年定期检讨。

「限缩矿区面积」条文,也依行政院版通过,未来矿区地方水平面积以2到250公顷为限,若因矿床合理开发需要,须由经济部邀地方政府、专家及学者共同勘查,若有必要增加面积时,矿区地面水平面积上限从500公顷降至300公顷。

第二轮触及深水区。针对探矿展延申请未获主管机关准驳前,探矿权期满后仍视为有效存续,引起多位朝野立委不满。绿委林淑芬指出,探矿权以4年为限、业者可以申请展延一次,但若主管机关迟未做出决定,中间等待期业者仍可持续探勘,再加上一次可以展延2年,就会让业者拥有「4+N+2」年探矿权,更痛批这是开后门让探矿无限期。

林淑芬强调,这不是要求业者,而是应该要求行政机关,因为业者最早可以再期满前提早提出展延申请,主管机关就应该在期满1年内准驳,「不能一直摆在那边拖下去不处理」。经长王美花则回应,矿业法修法已做很多沟通,希望朝野立委用完成修法的想法推进审查,这项条文立法意旨并没有故意图利,且在实务上,过往采矿权最长就是6年,没有发生过探矿权无限期问题,但若立委不放心,经济部也愿配合增订准驳期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