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搶救政權 不惜「霸凌」法制
劳动部危机处理不当,让公务员之死酿成巨大政治风暴;虽然赖清德(左)总统与行政院长卓荣泰(右)亲上火线道歉灭火,但据了解,就连绿营内部都认为「效果有限」。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被控职场霸凌致其部属自缢身亡的谢宜容,经劳动部考绩委员会决议给予一次记二大过免职的惩处。但在考绩委员会尚未开会前,部长何佩珊在廿日午后于立法院应询时,已因立委接续砲轰及舆情烈火蔓延,在几经改口后表示将对谢记二大过免职。到了廿日下午四点半,行政院长卓荣泰也召开记者会,宣布谢及相关人员的惩处结果。这些情形即使「目的良善」,却「霸凌」了公务人员法制。
依据《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专案考绩惩处之「初核或核议」乃各机关所设考绩委员会的职权,这也是何佩珊在立法院曾说她「无权」决定停职或免职处分的原因。但后来何、卓二人如同对考绩委员会公开下令,只能对谢宜容做出记二大过免职的决议,此为伤害政权的危机控管,优于依法行政。
然而,卓荣泰称「谢宜容记二大过并送惩戒,惩戒的最严厉处分是免职,而且未来不得再任公务人员」,这就大有玄机;因为机关已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做出一次记二大过免职的「行政惩处」后,通常不会再移送惩戒。何况,谢宜容为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应先将涉案证据送监察院审理,若监察院决议弹劾成立,才由监察院移送惩戒法院,判决给予何种「司法惩戒」。
然而,监察院成立弹劾的理由,将决定惩戒法院判决轻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廿二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行为经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行政惩处处分后,复移送惩戒,经惩戒法院为惩戒处分、不受惩戒或免议之判决确定者,原行政惩处处分失其效力」。因此,记二大过免职后仍送惩戒,其实是给谢宜容的免职预留「翻盘」机会。
例如,最重的惩戒是「免除职务」,即「免其现职,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但除此之外,次重的「撤职」为「撤其现职,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再次重则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休职」。只要惩戒法院不是判决「免除职务」,谢宜容就有了「复职」的权利。
事实上,机关对公务人员作出一次记两大过免职时,至少在程序上也要「装」得很严谨和完备。「考绩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明定「考绩委员会对于拟予考绩列丁等及一次记二大过人员,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之机会」,而劳动部考绩委员会在谢宜容休假时召开,未知是否完备了通知其到会陈述及申辩的程序?
再说,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所定得以一次记二大过的情形中,谢宜容的案情只可能牵强地构成「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而考绩免职尚需送铨叙部审定,当事人不服可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声请复审,再不服该会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院长为三、四级机关人员的专案考绩举行记者会,这已是破天荒的事情,何况又是「预告」考绩委员会的决议结果。行政院长公然「霸凌」考绩制度,不知未来的考试院长将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