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8日审再生双法 医改会促严谨定义人体试验、加强救济措施

民团与立法委员陈椒华去年召开记者会,点出再生医疗法各项争议。(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8日审查《再生医疗法》、《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虽然院版草案已删除《再生医疗法》高度争议条文,但医改会仍担忧重演去年遭施压而保留争议条文的事件,走上回头路。医改会也指出,新草案已要求再生技术应完成人体试验,但「人体试验」一词,需要严谨定义,以免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学术研究的人体试验就开放使用。另对病人使用再生医疗后的救济措施,仅限重伤或死亡,不良反应造成的一般伤害,恐看得到,用不了。

医改会指出,相较上一届荒腔走板的版本,新的原版草案已删除部分高度争议的条文,惟本法案涉及新医疗科技发展、病人权益及安全风险、医学伦理等,如同其立法说明,考量再生医疗之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其执行应采较严谨之控管机制。医改会针对院版「再生医疗法草案」提出几项担忧与建议。

针对§5,再生医疗审议会的组成,医改会认为应着重在专家领域而非仅性别。而§7与§8应连动讨论,虽然§7规范再生技术应完成人体试验,且§8免经人体试验的例外条件,仅保留恩慈疗法、现行已核准之技术两款,但医改会仍担忧重演去年的「走回头路」的事件。

2023年4月21日,卫福部于第一次协商时提出例外条件的建议修正条文,并再三重申开放「仅证实初步疗效或初步安全性」的再生医疗技术,可能造成管理不易、侵害病人权利。非危急重大情形,若使用再生医疗,应遵守正规程序,而非透过其他条文内容,架空申请核准的程序。然而,在后续协商时却遭多位民进党委员反对,轮流扭曲是非,忽视并超译主管机关对条文的解释,而本届委员提案版本,也仍多保留去年的争议文字。

医改会也担忧,若立法通过与本法施行期间拉得过长,在施行前恐会有不肖人士透过「特管办法」申请核准异体细胞疗法,或逾越最小操作原则,如基因转殖细胞,将使风险大幅提高。医改会建议,将本法「施行前」改为本法「通过前」,且再生医疗双法立法就是要取代行政命令(特管办法),特管办法也须订定落日条款。

另医改会建议,在§7「应完成人体试验」的人体试验一词,必更严谨地定义与规范。完成人体试验可能仅证明有初步疗效,不一定能达到统计意义上对多数人都有疗效,难以有效把关品质与安全。举例来说,如果完成一期临床试验,或完成学术研究的人体试验,难道就足以证明其安全有效吗?如果没有执行GCP查核,又如何确认人体试验之伦理性与可信性?

针对再生医疗的乱象管理,仅有§11 密医、§21-24 违规广告。医改会指出,卫福部长薛瑞元日前在立院提及,近年由于再生医疗规范迟迟未立法,地下化严重。鉴于国内外争议案件频传,难以单纯仅靠民众检举或地方查缉乱象,尤其就医过程中,医病存在资讯、专业落差跟权力落差,民众难以查察其真伪。再生医疗双法一旦立法通过,核准项目的数量与院所,现行「细胞治疗技术资讯专区」恐难以乘载,应建立可供民众查询再生医疗技术是否经官方核准的平台。

2018年《特管办法》实施至今,仍未见细胞治疗的完整成效报告,未公开的部分包含使用人数最大宗、近千位癌症病人的自体细胞疗法项目,甚至连最低限度的不良反应统计都未提供。医改会指出,《再生医疗法》草案§24虽有提及「定期」资讯公开,但鉴于《特管办法》实施成效仍不明,应说明「定期」为多久,才能完善病人知的权益。

另主管机关报告统计的「医疗品质」资讯,较容易因统计结果而失真,主管机关也应该如实公告各医疗机构执行的结果报告,包含案例数、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病人救济措施方面,《再生医疗法》草案§27中的责任保险,仅限重伤或死亡,若是不良反应导致的一般伤害将无法适用。医病之间存在多重落差,若发生医疗纠纷恐有因果举证之困难,可能让病家看的到,用不了。

至于草案§19与§20订定不周延,恐产生伦理与道德问题。细胞的提供,其母可为无行为能力的胎儿做决定,并无限缩在经评估有必要的情形下,且取得同意前,需告知取细胞过程中的补偿、衍生的利益,恐有衍生不当细胞买卖的疑虑。

医改会也呼吁,针对§19,应于立法理由说明的「特定人口群」与「未能以其他对象取代者」的定义。胎儿分化再生能力强,细胞的提供可能只存在胎儿,是不是可以定义为「未能以其他对象取代」?而若主要使用在老人的回春、除皱上,这样老人算不算符合「特定人口群」?医改会期盼立法委员能听许民间意见,让立法更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