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认是「淫魔」告周刊 检打脸:名誉保护取决于个人行为
▲富少李宗瑞不满被媒体报导为迷奸淫魔,提告妨害名誉结果不起诉。(图/资料照)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富少李宗瑞因性侵偷拍20多名女子,被依妨害性自主等多项罪名判刑29年10月定谳,日前媒体再爆另名苏姓超跑富二代也涉及性侵,并拿李宗瑞作为比较,提及犯罪手法「下药迷奸」、「淫魔」,李宗瑞控告媒体涉嫌诽谤、侮辱,但台北地检署25日侦结,以名誉是否值得保护,取决于一个人过去的行为等理由,处分不起诉。
挨告的《镜周刊》社长裴伟、总编辑宋筱玲及记者等5人,被李宗瑞指控,在2024年2月28日的报导中,为了报导苏姓富少涉嫌性侵案,故意提起李宗瑞过去的案子,并提到李宗瑞当年涉案情节,包括「姊妹花遭李迷奸提告」,「酒中掺安眠药,灌醉被害人后捡尸返家性侵」。
李宗瑞认为,法院没有认定他使用迷奸等非法手段,媒体报导与事实不符,涉嫌加重诽谤,另外他已经为了性侵案入狱服刑10多年,付出惨痛代价,现在持续被关在监狱,不可能再犯,用「淫魔」形容他,属于公然侮辱罪。
检察官调查,法院是基于严格证明法则,因为鉴定单位无法单从李宗瑞偷拍的录影、录音档判断被害人是否被下药,所判决没认定李宗瑞以药剂犯加重强制性交罪,但历审判决都有提到,被害人均有陷入昏迷意识不清的状态,媒体撰稿时认为被害人是遭劝酒或下药「迷奸」,并不具备真实恶意。
至于报导中提到「淫魔」一词,虽然足以使让李宗瑞感到不快,但是「一个人所享受的名誉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应该取决于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而不只是旁人对他形成正面还是负面的意思而已」,且相关报导主要对象其实是另名苏姓富少,不能直接说是在指涉李宗瑞为「淫魔」,检察官黄士元最后以罪嫌不足等理由,处分不起诉被李宗瑞控告的5名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