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報導稱李宗瑞是「淫魔」 北檢: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今年镜周刊报导,富少李宗瑞用安眠药下药迷奸女子、是淫魔,镜周刊负责人裴伟、副总编辑、编辑及记者等5人,遭李宗瑞提告涉犯刑法加重诽谤、公然侮辱。台北地检署今侦结,认定周刊报导为可受公评之事,非出于真实恶意为文,罪嫌不足,全案处分不起诉。
今年2月28日,镜周刊报导「比李宗瑞更坏!指控者遭攻击 富二代淫魔迷奸偷拍逾10女」,文载「富少淫魔李宗瑞十多年前迷奸、偷拍数十名女子的重大刑案,轰动社会,⋯⋯」、「姊妹花遭李迷奸提告⋯⋯」、「在酒中掺安眠药,灌醉被害人后捡尸返家性侵」等语。
身处狱中的李宗瑞认为,该则报导将自己与另案被告苏郁翔所涉嫌的犯行作比较,称他是「淫魔」,认定镜周刊未经查证即写他有下药迷奸被害人等情,诋毁其名誉。
李宗瑞针对「用安眠药下药迷奸」女子部分,提告裴玮等人涉犯刑法之加重诽谤;另就报导指他是「淫魔」部分,提告公然侮辱。
被告记者向检方辩称,李宗瑞已因前案遭判刑宣告39年多,他涉犯的案件为妨害性自主罪,称李宗瑞为「淫魔」为合理的意见表达,算是可受公评之事。
检方指出,李宗瑞所涉的历审判决有载明,与他性交的女子均有陷入昏迷、意识不清而精神障碍或不能抗拒情形,且李宗瑞经法院宣告有期徒刑39年2月,网路亦有他的性侵案内容,认定李宗瑞性侵案件为重大社会事件。
检方认为,一个人所享受的名誉,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应该取决于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而不只是旁人对他形成正面还是负面的意见而已。名誉法益实为「不受他人以谎言毁损的社会评价」,禁不起真实揭露的社会评价,可能是值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名誉。
检方指出,因此报导指称李宗瑞为淫魔,纵使让李宗瑞感到不快,但报导对象为苏郁翔而非李宗瑞,被告记者等人在本案中非出于真实恶意为文,仍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内,罪嫌不足,全案处分不起诉。
富少李宗瑞。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