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組貧富差距 何者具公信力?
主计总处十三日发布一一二年家庭收支调查结果,其中大家最关注的是贫富差距倍数。主计处将每户可支配所得最高的百分之二十(富组),其家庭可支配所得平均为二三○点二万元;最低的百分之二十(贫组),其家庭可支配所得平均为卅七点六万元,贫富差距倍数为六点一二倍。据主计处资料一一二年贫富可支配所得差距,是近四年最低,比一一一年六点一五倍的贫富差距减少百分之三倍,是一○七年以来的首降,更是近四年最低。
然主计总处官员表示,一一二年高低家庭所得可支配倍数下降,主因为经济成长、失业率低等,另外去年全民普发六千元「还税于民」,对低所得家庭的社福效果非常大。资料显示,在没有任何政府移转支出政策前,最高与最低家庭可支配所得差距为七点四九倍,若一一二年还原后的贫富是七点四九倍,可能会是史上最高纪录。
此外,若依据主计总处四月公布的「年家庭财富分配统计」报告,一一○年前百分之二十家庭之财富平均为五一三三万元(富组),后百分之二十家庭之财富平均为七十七万元(贫组),贫富组差距达六十六点九倍,比八十年的十六点八倍大增,甚至级距翻倍成长,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是不争的事实。
今年,主计处公布台湾家庭贫富差距数值有两组,此数值是所有政府官员、学长专家、百货商家、社会人士做为施政、研究、计划等最关注的重要指标。至于这指标,究竟要以已加入还税于民六千元后的六点一二倍,或以还原政府移转支出前的七点四九倍,何者较具社会公信力与实用性呢?甚至,是否应以「一一○年家庭财富分配统计」报告的六十六点九倍当依据?还需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