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间停脚踏车绊邻 妇图方便吃官司

楼梯间属公共空间,不能堆置物品

地方中心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住在乐业街的67岁妇人玉兰习惯将自己的脚踏车停放在公寓门口1楼楼梯间,数月前造成4楼住户邻居焦韦菱进出时不慎绊倒,双脚膝盖因此瘀伤,气得焦女告上法院,最后双方达成合解,焦女则将金额全数捐出给天主教八里安养中心。

据了解,住在2楼的刘妇平日将脚踏车与其他住户一起并排放在1楼楼梯间,4楼住户焦女今年3月7日下午3点多下楼时,因包包勾到刘妇的脚踏车把手而绊倒,造成焦女双脚多处瘀伤。焦女因无法接受刘妇事后不道歉的态度,双方调解不成闹上法院。

虽然住在2楼的刘妇也大声喊冤,说停单车时都有留出通道,但检察官认为,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只要属于公共空间,就是不能摆放杂物,刘妇虽有保留通道供人行走,也仅属过失程度轻重的问题,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最新更新时间:2019年5月23日下午7时间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