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配带子回大陆 检认未构成略诱「出国」

大陆籍吴姓女子,2008年与台湾籍杨姓男子结婚后来台,2014年取得台湾护照,隔年3月即带着5岁儿子广西不回台,直到今年杨男才带小孩返台。由于依我国法制规定中国大陆属我国领土区域」,检方认为吴女触犯略诱罪,但未构成略诱出国罪。

起诉书指出,吴女于2008年嫁给台湾籍杨姓男子,同年并申请来台定居,2009年生下长子,2014年12月顺利取得台湾籍;2015年3月吴女未经丈夫同意,带5岁儿子从台中机场出境返回广西省南宁市,杨男发现小孩不见后立即报警

杨男供称,与吴女是透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婚后就发现双方文化差异大,没想到太太还一声不响的将孩子带到中国大陆,曾透过社工与太太连系,但都不知道孩子的状况

检方认为,小孩当时才5岁多,无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之能力,吴女将孩子带离,触犯略诱罪明确。但依最高法院判例,审酌中华民国法制,将中国地区也视为我国领土区域内,认为吴女将小孩带到广西地区,并不构成所犯为7年以上徒刑之略诱出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