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配等持居留证不能设籍者 名下房屋也可申请自住

财政部指出,外国人、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或澳门居民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使用权房屋)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或为房屋使用权人,于房地税,视同于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

前点房屋符合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4项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三户以内,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符合全国单一自住者,可按1%课征房屋税。

至于土地符合土地税法第9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用,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且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一处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提醒,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应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分别于房地税开征40日以前(房屋为3月22日以前、土地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