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等持居留證者 條件符合可享房地稅自住優惠
囤房税2.0明年5月开征,若想适用自住优惠税率,除要符合无出租等一定要件,还须办竣户籍登记,但在台湾仅有「国民」才能办理,为维护取得居留证者的居住权益,财政部今天宣布放宽外侨居留登记可视同户籍登记。
也就是说,居留证持有者的居留地址房地,符合无出租等一定要件,就可适用自住用税率,同时,地价税也比照办理。
囤房税2.0开征在即,民众若想适用较低的「自住」税率,除符合一定要件以外,也应于房屋税开征40天之前、即3月22日前迁入户籍,向稽征机关申报,但明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因此展延至3月24日。
同时,若想适用较低的地价税自住税率,也须在地价税开征40天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不过,由于仅有「国民」才能办理户籍登记,在台湾拥有居留证的外国人,可能因无法办理户籍登记,而不能适用房地税的自住优惠税率。
财政部今天表示,为了维护取得台湾居留证者的居住权益,并兼顾这些民众的房地税合理负担,发布解释令放宽外侨居留登记可视同户籍登记。
换言之,取得中华民国台湾居留证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在房地税缴纳时,视同该房地办完了户籍登记,可享自住用税率。
以房屋税而言,所谓一定要件,包含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有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3户以内。
土地税方面,一定要件包含无出租或供营业用,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养亲属以1处为限。
根据统计,全台有约1万6000名持有居留证、且为房屋税纳税义务人的民众,若这些民众符合上述自住要件,就可凭居留证,在规定期限前,申请适用自住税率。
若全国仅1户房屋、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可享房屋税率1%;若是超过1户、但在3户以内,则适用1.2%,远低于囤房族的2%至4.8%税率区间。同时,优惠地价税率的土地以1处为限,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