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地「25万汇履保」…发现没排水系统不能申请建照!买家反悔提告

▲郭男签约并汇款25万至履保专户后,却因无法申请建照而反悔,要求卖家退还款项。(示意图/记者陈筱惠摄)

记者庄智胜/嘉义报导

嘉义一名郭姓男子112年透过房仲与张姓地主签约购买土地,并将第一笔25万元签约金汇入银行履保专户,未料郭男事后却发现,该笔土地没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无法取得建筑执照建屋自住,因此毁约并提告张姓地主,要求退还25万元款项。对此,嘉义地院法官审理后,驳回郭男请求,判决张姓地主免赔。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郭男主张112年12月与张姓地主签下土地买卖契约书,双方约定以252万元成交,并由郭男支付签约金25万元,汇入银行履保专户,但当郭男汇完款后,却发现该地相邻土地皆为私人农地,亦无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可容纳该新建建筑物之污水,根本无从取得建筑执照。

郭男表示,他购地目的是建屋使用,但该地无法合法取得建筑执照,从而无法达成居住目的,买卖契约应属无效,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提出告诉,请求张姓地主返还25万元。

对此张姓地主则辩称,买卖契约中本无「买方无法申请建照即可解约」之约定,况且县府已经行文该土地无套绘,可以申请建筑线,可见郭男拒绝付款难认有据;况且土地买卖未来也可转售套利,并非只有建筑一途。因此请求驳回。

法官调查,发现该地所邻巷道未开设道路侧沟,因此无排水系统,无法据以设计建筑物之排水沟渠与出水方向,故无法取建筑执照,郭男主张应可采信;但当初买卖契约成立时,双方并未约定是要让郭男建屋使用,且签约时也未讨论到排水系统一节,仲介也从未保证土地有排水系统、得以申请建照。

况且依乡公所函文,起造人可依土地相邻关系主张开辟排水系统,并没有无法开辟之法令限制,纵使在物理上、技术上有难以克服之障碍,亦非属民法内「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因此法官认为郭男请求为无理由,予以驳回,判张姓地主免赔;同时由于郭男未如期履约付款,因此买卖契约已由张姓地主解除。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