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万买地务农…发现曾是「墓仔埔」!买家怒告原地主求偿50万

▲苏男购地后才发现该地过去曾是「墓仔埔」。(示意图/记者林振民摄)

记者庄智胜/台东报导

台东一名苏姓男子112年透过许姓仲介向另名余姓地主签订买卖契约书,约定以新台币40万元购买一处土地,岂料苏男签约后经地方邻居告知,才知该地曾是「墓仔埔」,气得提出告诉,要求仲介费、割草费等费用,并求偿50万元。台东地院法官审酌后,判决苏男败诉,房仲与原地主免赔,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苏男于112年10月透过房仲许男与余姓地主签订买卖契约书,双方约定以新台币40万元购买该土地,但事后苏男却发现,该地以前曾是墓地,认为已违反买卖契约,要求房仲、原地主负瑕疵担保之责,并请求返还仲介费8000元、割草费6500元、果树人力费2万元、另再求偿50万元,合计共53万4500元。

对此,原地主余男表示,他于109年9月向国有财产署标得该土地,当时发现地上有种植柠檬树的作物,询问地方邻居,均称该地位置偏僻,不知是谁所种植,当时邻居并未称该地曾作墓地之用,又仲介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航照图也未见坟墓,苏男主张当地邻居、村里长称该地曾是墓地,应负起举证责任;再者,纵使该地曾为墓地是事实,但现今多数土地都曾有坟墓存在,并不违反买卖契约,也不妨害苏男作为农地使用。仲介许男则表示,现况并没有坟墓,墓地早已迁走,都已经是20、30年以前的事情。

台东地院法官审酌,就苏男提出的现场照片,无法看出该地曾有坟墓存在,纵使苏男因此心理上认为此非吉兆,但并不妨碍或减损土地作为农业使用,且审阅双方买卖契约,并未约定该地「不得曾有坟墓存在」,且苏男也并未证明原地主负有「保证」该地未曾有坟墓存在之品质,因此请求50余万赔偿,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