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纪录器出现人妻呻吟声 绿帽夫怒告求偿50万
台南1名邱姓男子与陈姓妻子2019年结婚,婚后3年多陈男无意间,在2人共用的车子行车纪录器上发现妻子出轨。(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南1名邱姓男子与陈姓妻子2019年结婚,婚后3年多陈男无意间,在2人共用的车子行车纪录器上发现妻子出轨,一气之下怒告妻子及屈姓小王侵害配偶权,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10万元。可上诉。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陈女于民国108年9月20日结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12年3月23日无意间查看与被告陈女共用之小客车行车纪录器时,发现112年3月16日晚上,被告陈女驾驶车辆,接送其同事即被告屈男共同前往汽车旅馆,共处3个半小时;嗣又于112年3月17日晚上7时44分驾驶车辆附载被告屈男前往葫芦埤,并于晚上10时40分抵达公园,直至晚上约11时始返家,在此期间行车纪录器档案中出现呻吟声,显见被告2人间有不正交往关系,被告2人之行为已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忍受之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程度,原告面临婚姻危机,精神备感折磨与痛苦,身心受创严重,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
陈女则以:车辆为被告个人所有,并非与原告共有,原告擅自拿取系争车辆之行车纪录器录影档案,已构成妨害秘密罪,应不得作为证据。且原告所提出之行车纪录器录影档案中仅有声音,并未看到驾驶车辆之人,被告所有车辆也会借给家人及朋友使用,他们要载何人出门,被告并不知情,否认该录影档案中之女声为被告陈女之声音,被告与屈男只是同事关系,且语言不通,并无一起出游之情事等语。并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屈男则以:全部录影画面中之男子均非被告屈男,被告屈男也不会讲中文等语置辩。并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法官认为,行车纪录器画面取自被告陈女所有之车辆内所安装之行车记录器,虽未经被告陈女同意,然原告与被告陈女原有婚姻关系,夫妻于婚姻关系期间使用对方之车辆,应属常情。
法官审酌,原告因被告2人上开逾矩行为,家庭关系已难圆满,原告已与被告陈女达成协议离婚及原告发现被告2人上开行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50万元,尚嫌过高,应以10万元为适当,原告逾前开范围之请求,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