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深夜不归搭同事宾士车通勤 绿帽夫搜证后求偿150万

林女自认识刘男起即屡屡深夜不归。(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中1名谢姓男子2021年与从事房仲的林女结婚,婚后林女认识刘姓男同事后即屡屡深夜不归,谢男为挽回婚姻不断努力与妻子沟通,林女却以「就让我们给彼此一段冷静的空间思考」,然后继续搭同事的宾士车一起上下班,谢男认为2人因工作关系发展不正当之婚外情,已逾普通朋友应有正常交往分际,并破坏原告家庭圆满幸福,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150万元。法院判赔30万元。可上诉。

原告主张,原告与林女于民国110年5月20日结婚迄今,被告2人士不动产经纪公司同事,林女自认识刘男起即屡屡深夜不归,原告为挽回婚姻关系,不断努力与林女沟通,林女却向原告表示「就让我们给彼此一段冷静的空间思考」等语,仍经常搭乘刘男宾士车一同上下班、出游、逛超市,林女亦曾驾驶该车返家,又经常骑机车至刘男所开的烤肉饭餐厅,甚于深夜进入餐厅单独相处长达数小时。

原告查明上情,林女亦自承:「是我不好辜负了你对不起」等语,要求与原告分手。刘男曾透过中间人居中协调,并表示:「我知道我有错啦,我现在讲什么都不对」、「他在上班都说她有婚姻的,这我也知道」、「我觉得我还是真心想跟你道歉」、「因为你们还是有婚姻的状况」等语,足认刘男确实知悉林女为有配偶之人。

被告则以:原告在被告林女认识被告刘男前之婚姻关系,早已因个性不合存有重大破绽,被告固为同事,于下班后会有一般同事关系之互动,然无任何逾越普通朋友关系之亲密举动,并无牵手、亲吻等亲密行为。

法官认为,被告任职同一公司,林女为有配偶之人,被告刘男明知上情,仍多次至系争餐厅,2人同骑机车出入,于非上班时夜晚独处牵手同行,于看诊时脸颊靠近、嘻笑打闹,甚至凌晨12时、1时许仍共同在外等情,足认被告间互动行为亲密,已侵害原告配偶权之情事,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损害150万元尚属过高,应以30万元为适当;逾此范围之请求则属过高,不应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