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折价 须以实际金额列成本

举例来说,陈先生于2017年2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地买卖契约书,约定买卖价款为1,439万元,签约后,再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219万元;之后陈先生于2022年4月间出售该房地,在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却只有将买卖契约书当时所载金额1,439万元申报取得成本,并未扣除价款折让金额。

高雄国税局指出,依陈先生的个人汇款明细及建设公司的销货折让单明细表,发现陈先购入此房屋实际上只有支付价款1,220万元,也就是1,439万元扣除价款折让219万元,因此国税局认定,陈先生虚列成本219万元,除应补征税款,也将裁处罚锾。

依所得税法规定,关于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的计算,以出价取得者,交易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后,余额为所得额。

国税局强调,所谓取得成本,指实际支付价金,例如,个人购入房屋、土地于订定买卖契约书后,与卖方协商折价或销货折让,致实际支付金额小于买卖契约书所载金额,之后于出售该房地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

国税局表示,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若订定买卖契约书后有折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否则除应补税之外,还将针对此类虚列成本情事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