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仅因工作纠纷刺死同事 国民法官判刑9年定谳
检方依伤害致死罪起诉,全案适用国民法官法,桥头地院判王男9年有期徒刑。案经上诉,二审原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驳回上诉定谳。(中时资料照)
高雄燕巢区某钢铁工厂王姓男员工,2023年1月12日和林姓同事发生争执,王男随手拿铁条重击林男头部,在场的王妻见状通报现场负责人,林男送医急救4天后不治,检方依伤害致死罪起诉,全案适用国民法官法,桥头地院判王男9年有期徒刑。案经上诉,二审原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驳回上诉定谳。
起诉指出,王男与被害人林男都在中国钢铁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人为同事关系,2人于2023年1月12日下午4时左右,因工作事宜发生口角,王男竟基于伤害之犯意,拿起地上做为垫钢构料件使用的铁棍,朝林男左侧胸部以上部位挥打,打到林男左耳孔下方3公分的头颈交界处,林男当场瘫软倒下。
林男被打后受有头部外伤、左耳后下方棍棒伤、硬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室内出血、脑髓肿胀、并钩回疝、脑干出血、脑干桥脑、大脑桥、脑室周围及脑髓弥漫性坏死等伤害,经其他同事驾车将林男送医。
于当日下午4时21分抵达义大医院,到院前并无生命征象,经急救及紧急手术后回复生命征象,但林男仍于16日晚上9点20分因伤势严重心跳停止死亡,检方认被告王男涉犯刑法第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人于死罪嫌,去年5月15日依法起诉王男。
桥院选任6位国民法官、4位备位国民法官,与林永村、法官黄逸宁、黄志皓共组合议庭,王男侦审阶段都认罪,并由法扶指派李静怡、吴武轩辩护律师。
合议庭认为,王男犯后虽未留在现场协助林男就医随即返家,但更换完衣物后就到警局报案,符合自首减刑条件,考量他在侦查、审理中认罪,并向被害人道歉,虽想以35万元和解未获同意,综合事证、背景后,判王男9年徒刑。
此案为台中以南首件完成审理并宣判的国民法官案件,王男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今年3月19日宣判,认为国民法官见解无误,驳回王男上诉,维持原审刑度。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