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球場勞資案外案 子公司興訟撤銷工會敗訴

美丽华高球场因企业分割衍生多起劳资诉讼。分割设立子公司的杏美公司不满新北巿府核准设立杏美公司企业工会,提起撤销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杏美公司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美丽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10年5月间分割设立杏美投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新北市美丽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也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更名、修改章程,变更组织为「新北市美 丽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业工会」,并向新北巿政府申请变更组织换发证书获准。

后来,因美丽华公司将所属劳工、工会会员多人移转至新成立的杏美等子公司,且工会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分立成立新北市杏美公司企业工会,并向新北巿政府申请核发立案证书。

新北巿政府审查后,于111年5月底发函核准杏美公司企业工会设立登记,并发给立案证书;杏美公司不服,提起诉愿,经劳动部驳回后,提起本件撤销诉讼。

杏美公司主张,纵使工会是采分立方式设立,劳工仍须达30人以上,才可以设立工会,而杏美公司的劳工人数并未达30人,新北巿政府本件核准有误,应予撤销。

法院认定,已存在的工会予以合并或分立,并因而成立新工会,因均有其原有会员为基础,因此已排除「劳工30人以上的连署发起」及「组成筹备会办理公开征求会员」的要件。

法院指出,主管机关不用再就新成立的工会是否是经「劳工30人以上连署发起」而进行审查,新成立的工会只须依工会法第11条规定拟定章程、召开成立大会及检具应备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即可。

合议庭指出,依据杏美公司主张,若雇主只要刻意不补足子公司劳工人数至30人以上,原企业工会成员就永远不可能在各别子公司成立该子公司的企业工会,如此解 释结果,显然无视宪法及工会法保障劳动结社权的意旨,本件杏美公司主张无理由,判决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