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与台签预先订价协议

预先订价协议申请重点

台美租税协定尚在努力阶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10日与美商集团所属在台子公司签订预先订价协议,这也是美商集团就其在台业务,与北区税局首次完成的预先订价协议。

据了解,其他各区国税局目前签署的预先订价协议并无美商集团,即该协议是台湾首度与美商集团在台子公司签署预先订价协议。相关官员解释,这是单边的预先订价协议。

所谓预先订价协议(APA),指纳税义务人事先与所辖国税局,就其与关系企业间交易的订价原则、计算方法、适用期间及相关问题相互讨论,于达成共识后签署的协议。

财政部说明,签署预先订价协议,可避免双方耗费过多时间与成本在移转订价查核,且签约后的交期多数达五年,可使纳税义务人未来税负更具确定性及稳定性。

据悉,本次签约的美商集团是全球领先电子产品供应商,产品跨足多项业务领域。北区国税局与该集团洽签预先订价协议近两年,中间还面临全球疫情对商业环境严重冲击的影响,增加审核评估过程的困难度。

财政部表示,签署预先订价协议后,国税局可更深入了解集团在台湾的发展状况,双方也已谈妥该集团台湾部分的获利应有多少在台课税,可进而促使该集团于租税安定下,扩大在台投资布局,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台申请APA的门槛,是企业申请协议交易总额达新台币5亿元,或年度交易总额达新台币2亿元,申请种类分为单边预先订价协议(UAPA)或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

UAPA的好处是避免耗费高额时间与成本在移转订价查核,三至五年内不须编制移转订价报告,仅须提交执行预先订价协议的年度报告,且纳税义务人未来税负更具确定性及稳定性。

但UAPA仍可能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会计师指出,若关系人交易对象位于与台湾有租税协定的国家,可考虑申请BAPA,才能消除移转订价争议带来税务风险,彻底避免双重课税。

对于无租税协定的国家,会计师表示,实务上可考虑类双边APA,由跨国企业集团同时于交易两国分别启动两个单边APA申请,并透过申请代理人与双方税局分别协商,拉近两国税局就交易的移转订价方法以及利润率结论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