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预先订价协议 限五年以下
过去不少营利事业透过不合理的价格将利润移转至其他地区关系企业以避税。为因应移转订价发展趋势及有效防杜企业避税,我国自2007年要求营利事业于结算申报书揭露关系人及关系人交易资料,然而揭露资料与查核时程都花费不少企业与税局双边的人力与时间。
近年考虑到企业关系交易普遍性,财政部订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处理预先订价协议案件作业要点」,协助企业事先申请预先订价协议(不包括跨境双边及多边案件),也就是在关系企业彼此交易前事先揭露给税局审查,以节省后续申报营所税的揭露时间成本。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宗铭表示,加速预先订价协议审查,财部修正要点增设时程,企业若向国税局申请预先订价协议,国税局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回函给企业其预备会议时间及地点,三个月内完成预备会议,再通知企业申请预先订价协议核准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