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首件 与荷兰双边预先订价协议延长 适用期间完成签署
▲北区国税局局长王绣忠(左)与荷兰集团台湾子公司Mr. Boer,代表签署预先订价协议延长适用5年。(图/北区国税局提供)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首件与荷兰延长适用期间的双边预先订价协议,29日由局长王绣忠与荷兰集团台湾子公司Mr. Boer,代表签署预先订价协议延长适用5年。而这项延长适用期间的签署,可协助台湾半导体产业、维持在国际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
北区国税局表示,预先订价协议(APA)为纳税义务人事先与所辖国税局,就可比较对象及其交易结果、交易条件、订价原则、计算方法、适用期间及其他主要问题相互讨论,达成协议后共同签署。协议适用期满前,若影响协议内容之相关事实及环境未发生实质变化,则基于稽征经济原则,征纳双方得延长适用期间。
荷兰集团台湾子公司代表Mr. Boer表示,其为全球最大晶片微影设备制造商,全球10大半导体制造厂都是它的客户,也包括了我国的台积电及联电。在第一个双边预先订价协议签署后,台湾提供了稳定的租税环境及友善的沟通管道,成为集团重要的投资地区,而这次延长适用期间的签署,也强化了该集团在台湾的投资与发展布局。
目前,在北部及南部地区已扩大产能,并透过并购交易与国内供应商合作,协助我国半导体产业维持在国际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这次所签署的预先订价协议延长适用期间,可以确保跨国企业的租税安定,并减少双方税务成本,同时也建立了我国与荷兰税务合作的良好关系,完成一场美好的租税外交,共创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