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检严办「4合1」现金贿选案 对钟东锦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检署20日下午对苗栗县长当选人钟东锦提当选无效之诉。(谢明俊摄)
苗栗地检署日前查办起诉大湖乡「4合1」现金贿选案,检方以部分贿选范围同时包括苗栗县长、大湖乡长、大湖村长、大湖乡民代表,在斟酌相关法规与法院判决后,苗栗地检署于20日针对苗栗县长当选人钟东锦及谢姓及林姓大湖乡乡民代表当选人、傅姓大湖村村长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检署表示,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当选人有同法第99条第1项之行为,检察官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且多数法院均认为此处「当选人」不以当选人本身自为者为限,如当选人对其亲友、或竞选团队成员之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属当选人之共同贿选行为,检方指出,可以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选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意旨。甚至即便非竞选团队成员,若买票者实质上从事为候选人助选之活动,也无以排除其等间有为使上诉人当选之目的而共同贿选之可能,不以证明贿款来自候选人本人为必要,此部分可以参考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选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意旨。
因此,苗栗地检署既已认定陈某等3人有共同贿选的犯罪事实,陈某又身为钟东锦的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依据上开法院见解,自应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检署指出,对于候选人本人及其选举重要干部、桩脚或亲友等共同所为严重破坏选风的不法行为,决不宽贷,除就贿选者提起违反选罢法之刑事起诉外,并对当选人依法依限向苗栗地院提出当选无效的民事起诉,以维护民主、法治之基本价值,全力净化选风,赢得人民信赖。
另外,即将于12月25日举行的苗栗县议会正副议长、以及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主席选举,苗栗地检署持续统合检警调廉及各界力量,以团队办案之方式,全力积极查察贿选,以达成「公平选举、杜绝不法」的核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