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立委王美惠涉投票日拉票 中选会开罚50万

▲王美惠。(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黄巈禾/台北报导

民进党嘉义市立委王美惠1月11日立委选举投票日当日,脸书粉丝专页发布动态贴文,大头贴相片有「总统选3、立委投6」等字样,遭民众检举。中选会认定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依法开罚50万。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竞选、助选或罢免活动。第96条第4项规定,违反第50条或第52条规定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50条规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竞选、助选或罢免活动。第 110 条第5项规定,违反第53条或第56条规定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56条规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中选会6月12日会议纪录指出,接获民众举发后,嘉义市选举委员会遂函请王美惠竞选团队小编陈述意见表示,投票日因疏忽未查王美惠脸书大头贴特效框尚未移除,误用该脸书大头贴标示「回嘉投票、我们惠赢、总统选 3、立委选 6,贴文提醒选民把握时间投票并携带身分证印章及投票通知单,该大头贴去年12月19日下午2时57分更新,非于投票日更换。

会议记录提到,除单纯呼吁民众投票时间已不足 2 小时,请民众记得携带相关必要证件,尽速至投票所完成投票,虽未有任何寻求支持或催票之竞选或助选之文字,但附贴候选人前往投票之照片,似不无催请受讯者前往投票之意。

经嘉义市选举委员会第164次监察小组委员会议及第313次委员会议审议决议,依总统选罢法第 96 条第 4 项规定,建议裁处新台币50万元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