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框酒店小姐出场意图性侵还偷手机 判囚2年8月外加赔偿
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酒店消费并带小姐出场,前往旅馆性侵、偷手机。台北地院依乘机性交未遂、窃盗罪判处2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子求偿203万3762元,台北地方法院审酌后,判郭应赔偿31万3762元,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酒店消费并带小姐出场,前往旅馆性侵、偷手机。台北地院依乘机性交未遂、窃盗罪判处2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子求偿203万3762元,台北地方法院审酌后,判郭应赔偿31万3762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郭于2021年4月27日晚间前往台北市某酒店消费,隔日凌晨3时买下酒店小姐上班时数,由友人驾车搭载郭、被害人前往旅馆,在李的协助下将女子带进入旅馆,脱去衣、裤想性侵,但因女子在床上呕吐作罢。
事后,酒店经纪人与女子以LINE联系,郭指示女子向经纪人表示自己已回家,并将女子手机偷走,女子早上清醒后向警方报案。
女子证称,她凌晨4点醒来时,躺在一间房间的床上,发现自己全身已赤裸,意识到可能被性侵害,且她被「框出」指的是客人买小姐外出的时间,但没有包含性交易。
法官查出,女子是被拖行拉出电梯,还侧身倒地,接着被郭横着抱入房间,证明女子当时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判处2年8月有期徒刑。
民事部分,女子认为郭造成她精神受到重大打击,请求财产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计203万3762元。
郭男则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作何声明或陈述。
法院指出,郭窃取女子的手机,侵害财产权,又逞私欲对女子乘机性交未遂,但郭将女子上衣掀开,脱掉内裤,并尝试性侵,已经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权,审酌后判郭应赔偿女子31万3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