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市区飙速120公里撞死骑士 轻判理由曝光!但须监护3年
男飙车时速120撞死骑士,法官判囚6年半,但须监护3年(示意图,达志影像)
胡姓男子去年从彰化开夜车北上,在台北市区不断闯红灯,以时速120公里在士林区承德路、中正路口,撞死陈姓机车及撞伤廖姓汽车驾驶,台湾高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刑度,考量他患有精神疾病,减刑后依杀人未遂罪判处6年6月徒刑,但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3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胡姓男子去年7月1日晚间10点多驾驶车辆从国道三号高速公路快官、彰化系统北上,隔天凌晨4点30分驶入台北市,他沿途无视号志灯号并闯越红灯,沿士林区中正路行驶至承德路4段之交岔路口前。
胡男见前方有车辆在停等红灯,却因患有思觉失调症,导致其辨识行为违法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以时速约120公里之高速冲撞前方由廖姓驾驶之自小客车,致该车遭推撞至交岔路口之人行道电箱处,使廖受有骨盆骨折、并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肾损伤、颈椎狭窄等严重伤害。
胡男故意高速冲撞廖所驾车辆之危险行为,致胡之车辆失控逆向冲入该路段与承德路4段之南往北路口,适有陈姓骑士骑机车行驶至该处因闪避不及遭胡之车辆撞击而人车倒地,又遭胡车辆碾压,陈因此受有多重钝创、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高院审酌胡男基于杀人之不确定故意,以危险驾驶手段高速冲撞廖停等红灯之车辆,使廖受伤严重,幸经抢救始未生死亡结果,又冲撞后失控撞击陈骑乘之机车,过失情节重大,并肇致陈不幸身亡,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恶性严重。
高院依医院鉴定结果,认定胡患有精神疾病,并因该精神障碍致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显然减低,犯后坦承本案客观事实及不争执过失致死犯行,但否认有杀人犯意,迄今未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等犯后态度,原审量处有期徒刑6年6月,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3年,以收个人治疗及社会防卫之效。